为何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大家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以后能履行裁判,不使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失。但,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能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导致非必须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状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不然,驳回申请。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相信大伙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解决应该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常识有了肯定的认知,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