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备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无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1、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需要是具备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患者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觉得可推行正当防卫。但并不是针对所有些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备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规范。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推行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现实存在。假如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样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如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样就构成犯罪,不然就是意料之外事件。
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导致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能使防卫行为具备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觉得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推行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推行后将导致不可弥补的害处时,可以觉得侵害行为已经开始。比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便尚未引燃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别人住宅的,即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目前: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暂停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导致风险结果且不可能继续导致更紧急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假如尚能准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觉得不法侵害尚没有结束。比如:打劫犯夺走别人财物,虽然打劫罪已经完成,但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是防卫不当令。具体分为: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当令不是正当防卫,大概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3、具备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备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备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他们,故意引起他们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们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备犯罪意识,自不可能推行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他们身体的意图。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防卫意识,因此不是正当防卫,而大概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在斗殴结束后,假如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大概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别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比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筹备对丙推行打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样的情况下,甲不具备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因为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导致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便在一同犯罪的状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可以对其没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大概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5、无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需要在必要适当的限度内进行,不然就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超越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越必要限度且导致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针对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推行强奸,乙即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是正当防卫的范围。
2、正当防卫的后果
1、正当防卫行为,总是在表面上符合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为其具备上述5大特点,行为人在主观上没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2、因此排除去犯罪行为的成立可能性。刑法上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事实上还存在其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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