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守约方会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实质损失并请求根据实质损失获得赔偿额,法官较少运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