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不同之处
吸收犯数个不一样的犯罪行为,根据普通的平时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点
1.事实上有数个不一样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状况。
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办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进步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进步结果
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含。
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
牵连犯的定义以推行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办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有其他罪名的状况,此时办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缘由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推行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推行某一犯罪,其办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办法行为,或者一个是缘由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办法行为、目的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有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有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是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办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缘由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什么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没有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如此的关系。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的回答,假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