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置:1、离结婚以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状况下,又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一方起诉离结婚以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需要“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置。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建议。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别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赞同。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同财产处置。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处置。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一同生活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合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相互扶助的具体状况处置。9、对于违法情节紧急的,应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合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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