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比如某人将自行车寄存于某商场前的存车处,总是都要事先问一下看车人是先缴费还是后缴费。这就是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看车人提出先缴费,那就先缴费;看车人提出后缴费,那就后缴费。假如没约定,在普通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终止时支付。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间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比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出货。甲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出货存车费,即是是分期保管的合同。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比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根据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买卖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