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法院会依据原股东在股权出售时是不是已到履行出资期限来认定原股东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如原股东在出售股权时,认缴的出资期限是不是已届满,假如已届满但未出资到位,新股东与原股东均需承担责任;若出售时,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致使未出资到位的,则原股东不需要承担出资责任。但应该注意,实践中也存在小部分的法院或许会直接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及第13条第2款规定直接断定原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即出售股权,受叫人对此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叫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