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职员单方调岗极易产生劳动争议,实务中怎么样把握单方调岗尺度?人社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4《用人单位怎么样行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和地址》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司法认定,对用人单位具备很大参考价值。
人社部最高法觉得,仲裁和司法实务中,职位或工作地址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原因:
1.是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不是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不是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不是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不是可以胜任调整的职位;
6.工作地址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不是提供必要帮助或补偿手段等。
案例14.用人单位怎么样行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和地址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薪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址为某直辖市,职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参考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址进行调整。”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坐落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兴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交流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职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坐落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有关工作。
7月底,孙某需要模具公司将它调回原工作地址原职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需要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址及原工作职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置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孙某调整工作职位和工作地址是不是是合法行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自己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工作地址进行适合调整,是行用工自主权的要紧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需要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肯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职位或工作地址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预防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即预防其权利的滥用。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职位或工作地址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原因:
1.是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不是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不是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不是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不是可以胜任调整的职位;
6.工作地址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不是提供必要帮助或补偿手段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职位为“后勤辅助岗",该职位不属固定或专业职位;模具公司依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合调整孙某的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址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
同时,该工作地址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交流协商,给出了包含在原工作地址适合调整职位等多种选择策略,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职位与孙某的原先职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全可以胜任;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址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址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依据自己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及工作地址,不只有益于维护用人单位进步,也有益于劳动关系稳定。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支持用人单位对职位或工作地址进行不合理调整势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补偿薪资差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第一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可能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法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或地址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 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进步,在发生调整时,充分知道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拓展协商,一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