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时,在旅游社带去的购物点买到假货是令游客最气愤、最头疼的事。5月16日,记者获悉,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拟定和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本本将于下月启用。根据新规,将来游客在旅游社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游客在没办法退货的状况下,旅游社需要先行赔付;旅游社一天安排多次购物的行为,也将被叫停。
新版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帮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没办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除此之外,旅游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能超越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合名字、停留的最多时间与主要产品等内容;行程中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不久前,因冰岛火山灰导致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多数成本由旅客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样的情况被明确规定“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根据新规,在行程中遇见不可抗力致使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未发生的旅游成本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成本,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旅游合同》还初次对旅游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成本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成本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山西)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旅游合同》启用后,游客可以依此愈加全方位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些保障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