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如何解决
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的县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的县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我们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同意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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