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
在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讲解和裁判实践,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疾病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假如侵权行为直接致使了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加重或诱发,那样侵权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与原有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人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重点。
假如没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原有疾病不会加重或被诱发,那样侵权行为就是致使疾病加重或诱发的直接缘由。
比如,假如受害人原本患有心脏瓣膜病,侵权行为致使其心脏负担加重,从而引发更紧急的心脏问题,这样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额外医疗成本负责。
关于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为预防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而产生的合理医疗成本。
这意味着受害人为了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所采取的必要医疗手段产生的成本,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然而,假如受害人的原有疾病本身就具备高度的风险性,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处于一个渐渐恶化的过程中,那样侵权人的责任或许会有所减轻。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许会考虑到受害人自己疾病的影响,从而调整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总结来讲,侵权行为假如加重或诱发了受害人的原有疾病,侵权人一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责任的大小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