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符合民商事合同范围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费出货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出货保险费或者正式签发保险单之日起开始。上述约定,性质上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将保险费的出货作为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条件,对合同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只须“保险费交清”这个条件未收获,保险合同即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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