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什么是自首,自首的认定

www.chiyuhangkong.com 2025-01-18 刑事辩护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需要拥有下列条件:①犯罪将来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③需要同意审察和追诉。

自首介绍

自首,是指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认定条件:

1、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我们的罪行的;

2、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3、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4、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看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5、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手段期间,主动向实行机关交代尚未被学会的犯罪行为的。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犯罪将来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同意司法机关的审察与裁判的行为。依据自首规范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讲解,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职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看或者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我们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筹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并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司法机关公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出于真心悔悟,有些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置,有些是由于亲友劝说,有些是因为潜逃后生活所迫。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势必基于肯定是什么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是什么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由于出于争取宽大处置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不承认投案的自动性。但,下列情形不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我们的罪行。

在认定“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在一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一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假如要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就需要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不然对“我们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一同犯罪中的主犯,特别是集团犯罪中的最重要分子,假如要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就需要交代整个一同犯罪的全部罪行,不然其对“我们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些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一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可以视为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为客观原因,不可以全部交代所有些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我们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是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但假如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可以将这类行为视为没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明文规定,对这样的情况“以自首论”。依据司法讲解,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学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假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学会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除此之外,有些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是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看法觉得,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特别紧急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未经授权,不能转载本站原创内容,不然将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有不法分子紧急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Tags: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