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1、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情节紧急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关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劳动者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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