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打造,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打造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旗总工会的打造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打造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打造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打造,应依据其特征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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