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须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购房意向书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若购房协议书拥有《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房产商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产品房交易合同。
法律依据:(1)《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 产品房销售时,房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当订立书面产品房交易合同。产品房交易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
(二)产品房基本情况;
(三)产品房的销售方法;
(四)产品房价款的确定方法及总价款、付款方法、付款时间;
(五)出货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施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出货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置方法;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以后肯定期限内订立交易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交易合同的义务,他们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需要解除预约合同并倡导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