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状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3.下列状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依据具体状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类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根据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海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假如有些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可以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舍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舍弃继承权声明书”。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假如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海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依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生活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以上证明的状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没办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依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与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假如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通知。(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子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4)被继承生活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海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比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留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生活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不是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状况的证明。(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有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国内《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样来看,涉外继承的状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类型、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依据不一样的状况,申办不一样的公证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