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出货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运用如此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依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约,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要紧内容。合同法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如此的条约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约也是不少见的。所有权保留条约是有益于出卖人的条约。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可以获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觉得要紧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此就能免去在出卖人已出货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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