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小唐爸爸妈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产品房(原登记在唐父名下)归7岁的小唐所有。双方还约定离结婚以后小唐的抚养权归唐父所有,小唐随爸爸一同生活。但离结婚以后不久,唐父再婚,小唐便长期和奶奶在乡下生活。
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小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状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叁级残疾人证。小唐妈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别,经法院判决,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小唐爸爸妈妈为其一同的监护人。
然而,离婚时约定归是小唐的房子却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唐母多次催促唐父帮助办理过户登记,唐父均以忙于买卖为由拒绝。
2020年,小唐住院治疗期间,唐父擅自将该套产品房供应,与用户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获得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老婆的买卖周转,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唐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父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子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觉得,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结婚以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倡导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产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父却置小唐的病情于不考虑,擅自供应房地产,紧急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监护规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将“最有益于被监护人”作为监护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五条则是该原则在财产监管方面的体现,强调“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是对监护人行使代理权的必要限制。
监护人一方面应付被监护人进行照看,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其次代理被监护人推行法律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因行为能力上的缺陷而没办法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状况,通过撤销原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侵害或者无人照看的状况,就看上去非常重要。
本案中,唐父身为人父,未能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在小唐生病时不只未能对其悉心照料,反而将本应用于小唐治疗的购房款挪用于我们的买卖周转,是紧急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法院依法撤销了其对小唐的监护权,以充分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