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什么
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有:
1.一方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证据;
2.一方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久治不愈的证据;
3.重婚或与别人同居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5.遭受虐待、家暴的证据;
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办理离婚登记要多长时间
民政局办理离婚要一个月左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审察,确认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即可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感情破裂婚姻纠纷
3、离婚登记要什么材料
登记离婚需要带的资料有:中国大陆居民需要双方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办理离婚的需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