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觉得,职工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新邵某卫生院产生法律效力,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新邵某卫生院通过院委会研究形成协议书,以孟某勇、孟某明、何某敏三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应当视为新邵某卫生院委托孟某勇、孟某明、何某敏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孟某勇、孟某明、何某敏依据新邵某卫生院的安排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手续,应当视为其同意新邵某卫生院委托借款。某银行在办理案涉借款时亦了解新邵某卫生院和职工之间的委托借款关系。故法院认定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某银行和新邵某卫生院,职工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新邵某卫生院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