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请返还已过户房子
1、基本案情
被告汪某系原告曾某的儿媳。2019年12月17日,汪某与曾某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合同载明曾某将它名下的某房子以30万元的成交价格供应给汪某,并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请办理房子出售买卖手续。合同中其他条约内容均为空白。合同签订后,汪某获得该房子不动产权证,共有状况为单独所有。
曾某倡导案涉房子系其出卖给儿子曾某甲及儿媳汪某,但汪某自行将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故需要确认合同无效并需要汪某返还房子。
汪某辩称,案涉房子系曾某在其结婚以前赠与自己和曾某甲,因曾某甲不满足户口需要,故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认同房子产权是自己及曾某甲一同所有。
2、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觉得,虽然曾某和汪某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房子价格及办理房子出售的时间点进行了约定,对于房子出货、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要紧条约均未约定,且约定的房子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后曾某又在汪某未支付任何对价的状况下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至汪某名下,曾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前向汪某催要过房款,可以认定双方无交易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子交易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房子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过户,名为交易,实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合同解除的首要条件条件。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房子赠与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现曾某需要返还房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至于该房子的产权分割问题,系汪某与案外人曾某甲之间的争议,不是本案审察范围,双方可另诉倡导权利。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日常,特别是在亲属之间,出于对税费负担、简化过户流程等原因的考虑,一般在达成房子赠与合意后,以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的方法作为达成过户的渠道,即名为交易实为赠与。
该类合同与真实的房子交易合同在房子出货、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特别是在支付对价方面,若原产权人反悔,一般会以未支付对价为由提起诉讼。名为交易实为赠与的房子过户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利益较大,公众遇见类似问题须全方位考虑、慎重选择,尽可能通过签订真实的书面协议、公证等方法明确真实意图,确定唯一过户方法,防止后续产生非必须的纠纷。同时,对于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房子,原产权人也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