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会所、娱乐场合等经营场合、公共场合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断停车点管理者是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方法,比如:安装摄像头、定时巡逻、对停放汽车及驶离汽车进行引导指挥等。
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面侵害时,停车点管理者是不是准时提供了必要帮助,预防损失扩大。
三是停车点内设施是不是达到了适当的安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