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友关系。2019年7月十日,李某因买卖周转等缘由向张某借款45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法分四次将钱转给他们。
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买卖周转,2020年7月15近日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十月31近日归还完”。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根据约定偿还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张某联系不上他们,无奈诉至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
依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法官需要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经反复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名字的凭证。
为防止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可能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假如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他们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他们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不是为其本人用。手机号码使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3、翻阅聊天记录,查询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假如不可以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法第三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他们也否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没办法锁定他们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