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用户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分别进行处置:假如机动车辆已实质出货买受人并已出货有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概念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辆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样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成本;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成本。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免费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所有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由于有偿和免费而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合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人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辆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含财产损害也包含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假如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增加保险企业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现场勘验笔录等有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缘由并认定事故责任的要紧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觉得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没办法判明,也没办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察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有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平时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职员伤亡应当怎么样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怎么样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作出明确规定。大家倾向于觉得,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置,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怎么样计算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状况下,保险公司不可以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8、被保险机动车中的“车上职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当被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职员脱离了被保险汽车,不可以视其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它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9、两次伤残鉴别,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近日一天?
一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别,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需要重新鉴别。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建议后,委托另一鉴别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别,并采纳了该次鉴别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建议觉得,误工费应算至首次定残近日一天,由于首次伤残鉴别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建议觉得,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近日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别的结论,也就推翻了首次评残的结论,首次评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别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建议正确?
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近日1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赞同第二种建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哪个所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是具备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