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开始准备结婚典礼,十月举办结婚典礼,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王某起诉严某需要离婚。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王某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严某称该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用于双方一同生活支出,其中,结婚以前转款主要用于准备结婚典礼。经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定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结婚以后,双方是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不然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结婚以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间与二人一同居住且开始准备结婚典礼的时间重叠,严某倡导王某的转账系用于准备结婚典礼和二人一同消费,具备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需要严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将转账行为划分为结婚以前、结婚以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认定结婚以前转账为借款,而是依据举证状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基于双方筹措结婚典礼和一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