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特务行为之一,风险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特务组织或者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风险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风险特别紧急、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构成要件包含三种风险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特务组织充当特务;二是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国内进行特务活动;特务组织代理人,是指受特务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别人进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推行上述三种行为之一,风险国家安全的,即构本钱罪,同时推行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
责任形式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意的认识内容因行为方法不同而不一模一样:参加特务组织的,需要明知是特务组织而参加;同意特务任务的,需要明知是特务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同意;指示轰击目的的,需要明知他们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的。
法律辨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交叉,一般情况下,特务组织总是同外国、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密切关联;同时行为人推行的特务行为总是同背叛国家行为在风险国家安全层面,性质和后果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有什么区别:第一,犯罪保护的法益侧重不同。如前所述,背叛国家罪直接保护的法益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本罪保护的法益的直接对象一般为国家情报安全和政治稳定。第二,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背叛国家罪的处罚的典型行为是勾结行为;而本罪主要处罚特务和破坏行为,其大概表现为勾结外国,也大概是直接加入敌对特务组织,成为其推行特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立本罪,犯罪方法和行为人所起到的集团角色和分工在所不问。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特务罪是指参加特务组织或者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的害处国家安全的行为。它与投敌叛变罪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奔或投靠敌对权势,进行风险国内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的唯一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国内外敌对权势。特务罪的行为内容则包含两种,即参加特务组织或者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特务活动任务,与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可见,特务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能够是敌对国家或权势,也可以是非敌对国家或权势。
(2)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特务罪的主体则既能够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职员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它与特务罪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特务罪的行为人只参加了特务组织或者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不是从事采集情报,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需要推行了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的行为。
(2)提供情报的对象不同。特务罪中提供情报的对象仅限于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为其他机构、组织、职员提供情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处罚
犯特务罪,依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反特务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推行特务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特务组织,从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准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状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准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状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