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交以往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程某转账达数十万元。2021年9月,程某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1年十月20日、十月21日,杨某两次前往程某居住的小区,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X栋X室谭某某之女程某在外面干着出卖自己身体的事情,骗取男性钱财,欠钱不还,请大伙街坊邻居谨慎防范上当被骗”等录音内容。之后,程某起诉杨某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程某居住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后觉得,程某居住的小区是公共场所,杨某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备贬损、侮辱程某及其家人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了解,致使程某的社会评价减少,杨某应在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不好的影响范围内向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程某需要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倡导过高,考虑到杨某用扩音器播放的言论给程某导致精神困扰、人格遭到贬损的实质状况,酌情支持1000元。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别人的名誉权。男女之间打造、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分手后对前女友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免导致对别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同时,双方要正确处置恋爱分手事宜,遵循正当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不能使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达成权利。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