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让人侮辱、诽谤怎么样处置》
本篇主要帮助在网上让人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提供解决方法,有以下三种救济渠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准时取证。
1、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字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字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别的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别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总结: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取名字誉权纠纷或普通人格权纠纷,可以需要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助信息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含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成本。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成本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可以需要他们支付律师成本、公证成本。
2、报警处置(治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办法威胁别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企图使别人遭到刑事追究或者遭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别人正常生活的;
偷看、偷拍、窃听、散布别人隐私的。
3、提起刑事自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置,但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互联网推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别人”:
(一)捏造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职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互联网上涉及别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职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别人”论。
第二条 借助信息互联网诽谤别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质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紧急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别人的;
(四)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三条 借助信息互联网诽谤别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紧急风险国家利益的;
(六)导致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推行借助信息互联网诽谤别人行为未经处置,诽谤信息实质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拓展:第五条 借助信息互联网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不真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真实信息,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职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紧急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互联网上发布、删除等方法二手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别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推行上述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互联网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不真实信息,通过信息互联网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紧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第八条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合、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一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