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京0106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载: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未成年子女张欣然年仅4岁,且自小跟随妈妈高某生活,其父张某1虽有抚养意愿,但其长期在杭州上班,对张欣然伴随较少,考虑到张欣然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及其与妈妈高某已打造的结实感情基础,张欣然跟随妈妈高某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认定张欣然由高某抚养,张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依据现在张某1的实质收入按30%的比率酌定3000元。
案例2、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3965号《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觉得,关于抚养费的计算问题。抚养费的范围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成本,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因罗某1未能证实其所倡导的吴某1的工作、收入状况与其目前的实质生活需要,本院结合吴某1、罗某2自认的各自的工作收入状况、罗某1目前生活所在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等酌情确定,作为亲生爸爸的吴某1应承担每月1500元抚养费为宜。吴某1辩称的以广东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薪资的20%的规范支付罗某1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本院觉得,本案中,原告倡导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由每月1200元增加至每月2500元,故原告应就抚养费增至2500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关证。现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每月抚养费实质支出达2500元,且粤011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已将原告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作为抚养费数额断定的依据予以考量。同时,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除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等原因外,还应结合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或提升上述比率。本案中,依据被告提交的其2021年1-5月的收入查看截图和双方关于被告月薪、年终奖的陈述,原告需要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已明显超出被告的负担能力。鉴于原告妈妈现在的负担能力有限,依据原告的实质需要,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现在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本院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数额酌情调整为1500元,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看法
1、从上述案例可以判断,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的裁判规则为:第一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二是子女的实质需要;第三是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最后是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
2、至于讲解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以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是上述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的结果,不可以单独以子女的实质需要或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收入确定。
有人会觉得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薪的20%-30%,那样,其月薪10万元的,则子女可以得到2-3万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司法实践中,除去参照薪资收入比率的规范外,孩子的实质需要、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也是相当要紧的参考原因。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薪资收入的比率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质生活质量和孩子实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