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因买卖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年底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常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6日,李某的爸爸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我们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李父未归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父归还借款2万元。李父觉得,自己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想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同意了还款承诺,但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点,所以自己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第二,还款计划书更不是还款保证书,自己没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李父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张某同意李父还款计划的行为,只不过表明其赞同李父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父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是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父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一同还款,李父应当根据我们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