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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

www.jinxiuxiu.com 2024-12-07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样的?今天华律网记者就为大伙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大伙阅读知道!

劳动仲裁程序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规范。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1、身份核对与旁听职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根据《开庭公告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址。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情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需要签到。根据《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方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状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患者、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可以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实质状况对旁听职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职员需要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职员推行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需要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根据国内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2、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职员需要服从仲裁员的指挥。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能随便走动。3、仲裁庭内要维持肃静。开庭时不能鼓掌、喧哗和吵闹;不能用任何通讯工具,不能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好友不能发言和提问。5、旁听职员不能发言和提问。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能录音、录象或摄影。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职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紧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含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名字、书记员名字。

4、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他们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5、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需要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实行的权利;申请人有舍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倡导举证的义务,有尊重他们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好友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35条的规定,假如当事人觉得仲裁庭组成职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职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不是成立。

6、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合答辩时限。

7、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筹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筹备足够数目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肯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筹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含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他们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法或证据内容本身是不是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与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首要条件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含证人名字、身份证件、联系方法、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能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能作伪证,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法,不能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据案件状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可以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察认定或不予认定。

8、仲裁庭辩论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建议。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源于己的辩论建议。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9、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想同意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法展开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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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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