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几个难题是什么
伤势确定后,超越三年起诉,是不是超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在有多个侵害人的诉讼中,受害人对某一侵害人起诉,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受害人只了解某一个侵害人,不了解或不可能了解还有其他侵害人。这样的情况下,对被起诉的侵害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对于受害人尚未了解的侵害人,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当然就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所以,一同侵权的诉讼中,对某一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对其他侵权人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法律后果。二是受害人明知还有其他侵害人,而明示或默示舍弃诉讼的,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第二,了解或应当了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了解被侵害的事实;二是了解被哪个侵害。上述第二种看法的错误在于他只考虑了被侵害的事实,而疏漏了侵害人是哪个这个首要条件。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只了解某一侵害人,不了解其他侵害人,则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其他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行为存在肯定过错,但无依据证明该过错与病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伤残评定后,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认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伤残的评定机会,应以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为准。所谓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基本康复或已没进一步治疗的必要。假如还需要进一步治疗,则不适合作伤残鉴别。据此,在进行伤残评定后,一般不应再行后期治疗成本的评定。若以后确因病情需要后续治疗费的,应待该成本实质发生后另行倡导权利。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受害人死亡后,侵害人还要依据生效判决继续支付高额的后续治疗费或护理费的现象。且在这种情形下,生效判决及实行还没撤销和停止的法律依据。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民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悖,也不利于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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