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的方法房子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法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法;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子,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法;
4.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解除出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子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可以清偿债务或不可以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子,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2、对非住宅房子的认定
3、被拆迁人提出房子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质面积不符的处置
4、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置
5、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子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使用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假如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6、拆迁出租房子的规定
1.公房;
2.私房
6、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8、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征地补偿安置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拆除非独家所有些门道、卫生间、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子,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9、对安置房子地址的规定
10、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需要:套一42平米;套二58平米;套三72平米
十1、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2、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2、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
十3、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子实质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子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4、对私有住房地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子,被拆迁人房子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的;15平米以上,25平米以下的。
十5、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察、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十6、拆迁残疾人的房子,应当本着便捷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浪费时间,对具备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升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置。
十7、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备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子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公告》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假如建筑结构合法、经拆迁单位审察后,可参照有证房子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
十8、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拟定和推行拆迁策略。
十9、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1.拆迁住房;2.拆迁非住宅;3.实行过渡安置的;4.按户支付
二10、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2.安置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可以提供周转用房的
具体标准见成房发101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十1、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的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
2.安置营业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可以提供过渡房的;
3.实质从业职员的确定;
4.补偿标准:五城区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薪资收入为准,其他区县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收入为准。
二十2、以房子产权调换方法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子,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致使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没办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