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不同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重点不同在于
自首与投案这两个法律定义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不同:
第一,它们的概念有所出入。所谓投案,一般被解析为个人主动前往司法机关并向其如实陈述犯罪行为的过程;而自首则是在别人劝告下自愿到司法机关并交代自己全部罪行的过程。
第二,二者发生的时间段存在差异。虽然概念中没明确说明,但一般理解为投案是在犯罪行为推行之后进行的,而自首则是此人在同意了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机构职员的询问后,坦白地交代了所有罪行。
最后,双方的法律后果亦存在很大的差别。自首的嫌疑人将获得刑法上的宽容处置或者减刑待遇,然而,仅凭一份投案声明却没办法为被告人带来如此的打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学会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特别紧急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自首认定标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自动投案包含投案时间、地址等方面的主动性,如实供述需要交代我们的主要犯罪事实。立功认定标准:犯罪分子有揭发别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要紧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可以是阻止别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应该注意,自首和立功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司法机关会进行综合考量。比如,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可以认定为自首;立功的线索需有实质性价值且经查证属实等。若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详细咨询律师。
3、主动投案后怎么样认定自首情节
主动投案后,一般认定自首情节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投案行为须发生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时。第二,投案人应基于本人意志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如实供述包含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名字、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状况。若投案后又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为自首,但处罚时可酌情从重。总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认定自首情节的重点,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状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自首与投案的主要不同在于:自首是犯罪后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而投案则是主动前往司法机关陈述犯罪过程。自首一般发生在同意法律机构询问后,而投案则在犯罪后。自首者可能获得法律宽容或减刑,而仅投案则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