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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有误致使受害人死亡,肇事汽车是不是承担责任?

www.36001.cn 2024-12-06 交通事故

医院诊断有误致使受害人死亡,肇事汽车是不是承担责任?

[案情]

焦某家住市区,为出行便捷,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某日晚,焦某应朋友之邀,到坐落于市中心的某歌厅去唱歌。当焦某开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正在左转弯的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焦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摩托车前罩灯被撞坏。焦某的腹部受紧急撞击,疼痛不止。苗某当即留下乘车人张某保护现场,自己拦截了一辆过路车,将焦某送往附近的某人民医院救治。值班大夫在对焦某的伤情作了简单检查之后,对其说:“没什么大事,包扎包扎就好了。”焦某在医院做了简单的包扎之后,感觉肚子不太疼了,就与苗某一块返回交通事故的现场,同意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置。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摩托车驾驶员焦某与小型客车驾驶员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违反了机动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的规定,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苗某当场赔偿了焦某的医疗成本68元,并又给了焦某500元钱作为补偿。双方商定就此了结此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处置事故的职员予以认同,并对事故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焦某驾驶摩托车前去参加了当晚的朋友聚会,未见异样。但从次日起,焦某开始持续发烧。本人怀疑是饮酒后着凉所致,未予以注意。一周后,焦某忽然死亡。经法医尸检后证实:焦某是因为腹部遭受重力撞击,致使肾脏破裂,未准时救治死亡的。焦某家属遂以医疗机构诊断有误,使焦某得不到准时的救治而死亡为由,需要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某人民医院以受害人的死亡的根本缘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由交通事故的他们当事人承担焦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为由,拒绝了焦某家属的需要。焦某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医院赔偿焦某的丧葬费8000元、焦某生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费60000元、焦某的死亡补偿费100000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焦某与苗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因为医院诊断有误延误了对焦某伤情的治疗,致使焦某死亡,哪个应付此承担责任。对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种不一样的建议:

一种建议觉得,焦某死亡是什么原因不是在交通事故中受撞击,致使肾脏破裂,而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医院一方诊断有误,延误了治疗,加之焦某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其死亡。因此,焦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某人民医院承担。交通事故的他们当事人苗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焦某受伤有过错,但对焦某的死亡没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建议觉得,焦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医院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苗某一同导致的,医院与苗某应当一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汽车先行。”焦某与小型客车驾驶员苗某在通过十字路口时均没根据规定减速慢行,致使了焦某在交通事故中内脏被撞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当就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承担同等责任。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焦某并没就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伤害得到准时的治疗,而是在大夫误诊的状况下,误以为自己未受紧急伤害,拖延了治疗,致使死亡。这一结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不应当由苗某承担责任,而应由导致这一结果的第三人即某人民医院承担。

第三人过错构成加害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包含两种状况:(1)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的发生,如甲汽车逾道抢行,将正常行驶的乙汽车挤出机动车辆道,将非机动车辆道上的行人撞伤。(2)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的扩大,如受害人被加害人轻微撞伤后,在去医院途中又被第三人撞成重伤。本案中,焦某的死亡即是第二种状况。苗某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致使了焦某的人身权利遭到损害,而医院的误诊使这一损害结果扩大。因此,医院应当就损害结果的扩大多数承担责任——焦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某人民医院承担。

Tags: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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