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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划分责任?

www.jimaiche.com 2024-12-06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划分责任?

答: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能否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问题,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作出了明确的回话:“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联合公告的上述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要紧部分,是正确适使用方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条件。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以独立地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而要以其他部门确认的责任作为事实依据,就违反了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确属不妥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觉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可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妥善处置。

Tags: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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