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置步骤、时限、复议的规定
1、事故处置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别的人的报案之后,根据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用途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照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职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赞同达成共识,由事故调解职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关工作时限
交通事故处置时间大全分类内容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公告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置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别需要对当事生活理、精神、尸体、行车速度等检验鉴别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别部门检验鉴别
检验鉴别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别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别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置检验鉴别结束后应公告死者家属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十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
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汽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可以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十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别的从检验鉴别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赞同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十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导致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十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了解应当了解之日起1年
民事财产损失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
注:1.暂扣汽车。因检验、鉴别需要,暂扣肇事汽车,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2.尸体处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别后,公告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3.责任认按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3、车物损失鉴别
为确定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职员或者聘请有专门常识的人对肇事汽车、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别。涉及保险汽车时,要公告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别。其鉴别结论书作为汽车损失赔偿的依据。
4、有关复议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