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会不会存在一些介入原因,从而干扰诈骗因果链条的成立?
譬如,嫌疑人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申报拆迁补偿,也就是本来是违章建筑,但隐瞒了这个事实,仍然照常申报。
而政府的一些审核职员,有的明知其系违章建筑,但没审核出来,显然涉嫌了渎职类犯罪。
在刚开始的审核职员放行后,后边就一路绿灯,最后致使拆迁款被发放。
那样,这个渎职类犯罪,也就是审核职员的失职行为,会不会成为介入原因,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或者说影响犯罪的既遂呢?
我觉得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甚至也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这个事其实是一码归一码。审核职员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其渎职责任,这没问题,但并不影响诈骗罪本罪的成立。
1.审核职员没直接处置财产的权力
假如可以直接处置财产,那也就不叫审核职员了。审核职员把第一道关,那并不等后边的关就形同虚设了。后边总是还有好几道关,只有最后一个审批环节完成,不需要再审批了,那个终局的审批环节才能对财产的处置。审核职员知情不报,也就是没陷入错误认知,并不等于后续环节都只不过知情不报,都没陷入错误认知。只须后续的环节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致使了财产处置的审批,那就是让人骗。
2.隐瞒真相的成效一直持续
诈骗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明明是违章建筑而当作合法建筑而进行申报,就是是隐瞒真相。
这个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层层审批,而没得到揭示,那就是诈骗的成效在一直发挥用途。
更何况,假如在申报材料中需要声明自己不是违章建筑,而申报人在填写表格的时候,没如实填写,而是表明自己“不是违章建筑”,那就更是明显的虚构事实。假如同时伪造了一些有关建筑审批手续,那样就愈加是虚构无疑了。
3.被害单位的抽象主体,其意识表示是一个复杂过程
假如假设被害单位是一个人的话,那样他会想为违章建筑支付拆迁款么?
显然不会。
那样大家为何会由于其中的一个基层职员表现了一些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感觉他的意志足以代表了被害单位的整体利益呢?
假如他代表了整体利益,他们其他职员的意识呢?
让人骗财产,显然不符合单位的整体利益,不可能为单位被根本同意。
而且对于财产补偿款发放的问题上就愈加复杂。
常常至少存在拨款方和发放方等两个以上的层级。
拨款方是一个层级,他们是拆迁之后的建设单位,拨款方总是只不过基层政府等属地管理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只不过拆迁款项发放的实行单位,是帮忙的,款项更不是它的,款项是由拨款方拨下来的。
如此一来,发放方其实也不可以完全做得了拨款方的主,双方都有审核责任,都需要层层审批。
如此一来,一个发放方的初级审核者距离最后拨款方的最后审批者,距离就更远了,就愈加不可以代表他们的意志。
因此,个人的没错误认知,与整体的没错误认知完全是两回事。
4.犯罪既遂不受影响
隐瞒真相也做了,钱也拿到了,怎么说诈骗未遂,显然叫人没办法同意。
钱拿到了如何还能说未遂呢?
杀人没什么说由于介入而未遂呢,由于前行为人虽然推行了杀人行为,但没杀死,也就是没拿到他们的命,结果这个命被后行为人直接横刀夺走了。
命在后行为人的手里,前行为人没拿到命,所以才说前行为人是未遂。
假如前行为人已经把人杀去世了,后行为人再如何挥刀也就没用了。
目前诈骗也是这个道理,通过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把钱骗到手了,那样他的诈骗行为就完成了。
作为抽象主体的单位并没由于部分职员没陷入错误认知,而整体也没陷入错误认知。
整体上通过文书审核的方法,就是把一个违章建筑给漏掉了,给当作合法建筑给补偿了,这就是陷入错误认知,就是让人骗。
从而也就使得行为人最后达成了诈骗罪的成立和完成,因此诈骗既遂不应存在异议。
那样,为何有的人会由于某些职员的渎职行为而想那样多,甚至想到此类的诈骗应当是无罪的行为呢?
拆迁款就白骗了么,为何个职员工的行为要让政府买单,进而就是让纳税人买单?
这是由于大家容易对法律产生机械理解问题。
大家把自然人是不是陷入手段认识简单的套用到了单位身上,大家忽略了作为抽象主体的单位与自然人个体有什么区别,两者在乎识表示的产生机理存在根本的不同。
最简单的不同,作为单位的一个个体不可以简单的等同于单位整体。
再有就是大家考虑专业问题的时候,有时会忽略作为常情常理知识。
大家没问一下,单位想让人骗么?那个审核人能代表单位整体么?
这个款项是哪个的,哪个有处置权,处置权人了解真相么?
假如拆迁补偿申请上注明是违建还能获得审批通过么?
机械理解法律可能致使错误定罪,同样的机械理解法律也大概产生机械出罪的问题,需要大家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