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齐某某的朋友林某某家属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林某某请托齐某某帮忙找关系捞人,并支付给齐某某约10万元运作成本,后续林某某家属依法逮捕,齐某某未返还有关钱款,林某某报案。2021年12月,齐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觉得:1.齐某某没推行诈骗行为,也没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不法目的,不构成诈骗罪;2.假如齐某某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至多只有5万元;3.齐某某不具备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最后,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20年,齐某某的朋友林某某家属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林某某请托齐某某帮忙找关系捞人,并支付给齐某某约10万元运作成本,后续林某某家属依法逮捕,齐某某未返还有关钱款,林某某报案。2021年12月,齐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齐某某是不是构成诈骗罪
齐某某诈骗金额怎么样认定
齐某某是不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齐某某没推行诈骗行为,也没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不法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据悉,依据辩护人会见齐某某知道的状况,齐某某客观上没推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没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不法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齐某某客观上没推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此处分财物而作出的对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隐瞒。具体到本案,一方面,齐某某并未作出“肯定可以把人捞出来”的承诺或者保证。其次,齐某某在同意林某某的请托后,立刻找到杨某某请求帮忙,而且齐某某找杨某某帮忙是什么原因杨某某此前曾向他展示过其在上海区域的强势关系,也能看出齐某某的确推行了为林某某“找关系捞人”的行为。因此,齐某某并未推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第二,对齐某某取保候审也有类似案例可循。在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9刑初1682号判决中,被告人王立明以帮助曹某2为其女儿在杭州萧山区环境保护局谋求职业为名,先后两次使用欺诈办法骗取曹某2烟卡15张、现金20000元,共计价值38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具体到本案,齐某某的诈骗数额与该案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相近,结合齐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争取谅解等情节,后续如仍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也应适用缓刑,故亦可对齐某某变更强制手段为取保候审。
3、齐某某不具备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二,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齐某某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采集固定,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据此,辩护人觉得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齐某某不拥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最后,在检察院审察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建议得到采纳,齐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