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后的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简言之即2008年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之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入职时间,二是辞职缘由,二是工作年限,四是计算基数。
(1)入职时间若是2008年以前,需要根据当时有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定计算;若是2008年将来入职,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讲解实行。
(2)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推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定,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而解除”,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12个月;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何种缘由辞职,只须月平均薪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则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薪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薪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薪资;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4)无论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计算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