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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www.autombls.com 2024-12-04 法律综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水平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推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水平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策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将没防水需要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厕所、厨房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些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损毁房子原有节能设施,减少节能成效;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用安全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架构,包含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方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用途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含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能有以下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项、第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越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策略。

第八条 改动厕所、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根据防水标准制定施工策略,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策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指标施工,不能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水平。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流程,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手段,不能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职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能侵占公共空间,不能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获得业主的书面赞同。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子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件;

装饰装修策略;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策略;

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策略或者施工策略;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用人,还需提供业主赞同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推行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推行期限;

允许施工的时间;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需要;

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管理服务成本;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情。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推行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方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本方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导致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准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准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营销推广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能拒绝和妨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水平事故、水平缺点与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察,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字或者单位名字、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子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法、规格、水平需要与水平验收方法;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法、时间;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渠道;

合同的生效时间;

双方觉得需要明确的其他条约。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水平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音,降低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根据规定的地方、方法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用的材料和设施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有水平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商品名字、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风韵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测试单位对空风韵量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水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平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需要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施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需要的厨房、厕所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是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导致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导致损害的,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导致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防水需要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厕所、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房子原有节能设施或者减少节能成效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策略,擅自超越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流程,不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手段,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手段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员工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准时处置,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实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拟定推行细节。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讲解。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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