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1年2月,崔女性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资4000元。2022年3月,因崔女性怀孕,公司单方解除去劳动合同。崔女性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为由,需要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公司承认自己解除行为违法,但对于赔偿金的规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崔女性觉得,公司每月都有提供薪资条,上面显示月应发薪资都在5100元左右,应以此标准支付赔偿金。但公司觉得,应当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资4000元为标准来支付。
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科技公司向崔女性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薪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资根据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含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给付标准,并非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薪资标准为基数,而是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薪资作为基数。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根据崔女性每月应得薪资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