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权能否舍弃监护权利
法律上,监护权原则上不容舍弃,旨在全方位保护无或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财产等权益。舍弃监护或致权益受损。但特定情境下,如监护人能力不足或紧急侵害被监护人,法律允许变更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三)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含: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监护权能否被剥夺及恢复?
监护权在特定状况下可被剥夺,如监护人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剥夺监护权需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而监护权在符合肯定条件时可恢复,譬如被剥夺监护权是什么原因消失,如监护人改正了错误行为等。恢复监护权也需经人民法院审察,依据具体状况作出决定。
通常来讲,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监护权是不是应被剥夺及能否恢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原因,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监护权在何种状况下可以撤销监护?
监护权在以下几种状况下可被撤销:其一,监护人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虐待、丢弃等。其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如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不管不考虑。其三,监护人有其他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如非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等。撤销监护权需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法院审察核实后,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此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遭到监护人不当行为的侵害。
监护权原则上不能舍弃。监护是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职责。假如监护人舍弃监护权,可能致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保障。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比如监护人自己没监护能力或存在紧急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或许会依法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