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冀1026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xx,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xx玩忽职守一案,由廊坊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田某2江因与刘某1发生冲突受伤。当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乡派出所委托大城县刑事科技室进行伤情鉴别。2015年3月4日,时任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窦xx违反《公安机关鉴别规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直接从案件当事人田某1(因犯诬告陷害罪已被判刑)手中接收了伪造的检材,并依据该检材作出田某2江轻伤二级的鉴别建议(实为轻微伤)。该鉴别致使案件有关职员刘某1被错误羁押8个多月,导致恶劣的社会干扰。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我们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窦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1、孙某、吴某1、吴某2等人的证言,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田某2江的损伤程度鉴别书,大城县公安局、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文书等书证,到案说明等证据,觉得被告人窦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田某2江与刘某1因错车发生殴斗,田某2江受伤。当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乡派出所受理此案,并委托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对田某2江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别。2015年3月5日,时任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窦xx,违反《公安机关鉴别规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直接从案件当事人田某2江的爸爸田某1(因犯诬告陷害罪已被判刑)手中接收了伪造的检材,并依据该检材将田某2江实为轻微伤的伤情做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别建议。该鉴别致使案件当事人刘某1被错误羁押8个多月,导致恶劣的社会干扰。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窦xx主动到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违规接收检材作出错误鉴别建议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田某2江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在大城县北蔡村路口,其与刘某1因错车起争执,后互相厮打。
2、刘某1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在大城县北蔡村路口,其与田某2江因错车起争执,后互相厮打。
3、《公安机关鉴别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委托鉴别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件的职员送检;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鉴别机构受理鉴别时,应核对检材、样本的名字、数目和状况,与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办法等。
4、鉴别人资格证书证实,窦xx具备法医类检验鉴别资格。
5、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窦xx警察证证实,窦xx在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技室工作,2005年12月任刑事科技室副主任。
6、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别委托表证实,2015年2月26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派出所委托大城县公安局刑事科技室对田某2江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别。
7、大城县公安局在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调取,2015年3月3日张圣池出具的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鼻后背软组织肿胀。
8、大城县公安局在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调取,2015年3月1日程悦出具的田某2江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鼻后背软组织肿胀。
9、大城县公安局在大城县刑事科技室调取,2015年3月3日张圣池出具的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双侧骨折,鼻后背软组织肿胀。
10、大城县公安局在大城县刑事科技室调取,2015年3月1日程悦出具的田某2江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证实,鼻骨左右支骨折,鼻后背软组织肿胀。
11、天津第一中心医院放射科大夫程悦证言证实,通过查阅2015年2月28日田某2江在天津一中心医院电脑记录的田某2江CT记录和诊断报告,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左边鼻骨没受伤。公安民警给其出示的诊断报告,不是其科室出具,格式不同,大夫签名更不是其本人所签。
12、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耳鼻喉科大夫张圣池证言证实,公安民警给其出示的田某2江的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上的字不是其所写,其科室的大夫开具证明都是签我们的名字,不会用其名字签名。
13、廊坊公安局物证鉴别所廊(公)鉴字[2015]2492号印章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3月3日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上“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文、2015年3月1日田某2江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上“放射学检查诊断结果相互认同专用章天津放射质控中心认定”的印章印文(检材),与天津第一中心医院提供的“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放射学检查诊断结果相互认同专用章天津放射质控中心认定”真章某(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
本院觉得,被告人窦xx身为国家机关员工,紧急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我们的工作职责,导致恶劣的社会干扰,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窦xx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廊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