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履约的先后顺序,在履行过程中应该先履行的一方觉得他们可能没履行能力,能否拒绝履行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呢?法律上给予先履行的一方在满足肯定的条件下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
1.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2.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物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暂停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并准时公告他们当事人,等待他们提供适合担保。暂停履行后,他们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需要他们承担责任。不可在公告他们前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不然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