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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www.36001.cn 2024-11-27 刑事辩护

醉酒驾驶行为,不只会给驾驶员员、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很大伤害,还会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威胁。为遏制醉酒驾驶多发、高发态势,日照中院从近年审结的涉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甄选五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安全驾驶意识,提升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 例 一


喝酒开车被警察蜀黍拦下,居然还拒绝现场呼气测试,你以为只须不吹测试棒,警察蜀黍就奈何不了你吗?


贾某危险驾驶案


——拒绝呼气测试,血检醉酒驾驶获刑



2020年1月18日21时19分许,贾某醉驾小型汽车在莒县城区莒州路与文心路路口,与对行左转弯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时,贾某承认其饮酒驾机动车辆,但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随后交警将它带至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置科,经检验,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85.3mg/100ml。



法院以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别建议是认定被告人是不是醉酒的依据。本案贾某酒后开车被查获,虽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测试,但不影响对其醉驾行为的认定。法官提醒,推行饮酒后驾驶车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获理应积极配合,切不可妄图抗拒检查以逃避法律制裁,不然将会面临更为严厉惩罚。


案 例 二


很多司机晚上喝了酒以为睡一觉第二天又是一条好汉那你们了解有一种酒叫做“隔夜酒”吗?李某危险驾驶案——睡醒≠酒醒,“隔夜酒后驾驶”也定罪

2020年12月27日7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路行驶至连云港路与郑州路路口东侧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焦某受伤,案发后焦某报警。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7mg/100ml。经查,2020年12月26日晚,李某在朋友家喝酒至凌晨一点,12月27日早上到单位上班路上发生上述交通事故。

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是不是酒后开车不以驾驶员的自我感受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以酒后时间长短来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依据。本案中李某饮酒至凌晨,早上醒来自觉得睡醒即“酒醒”,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通过本案的判决,旨在纠正社会公众对“隔夜酒后驾驶”不是酒后驾驶的错误认知,不要盲目觉得隔夜开车没问题,更不要抱有交警白天不会查的侥幸心理,以本案为诫,汲取教训,杜绝酒后驾驶。

案 例 三

农用车撞上摩托车倒也不稀奇但“醉汉”撞上“醉汉”……庄某交通肇事案——醉汉撞醉汉,双双付代价

2021年2月28日14时,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五星农用车,在日照岚山区中楼镇马亓河村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朱某受伤,后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庄某弃车逃逸。当日,日照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交警在庄某家里将它传唤到案。经检验,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件审理中,庄某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以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庄某、朱某均醉酒后驾驶车、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庄某因交通肇事背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朱某在事故中失去生命,双方均为之付出惨痛代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酒后驾驶酿成的悲剧时常上演,驾驶员员应自觉让方向盘离得远远的酒杯,从源头杜绝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

案 例 四

醉酒驾驶找朋友“顶包”企图躲过法律的制裁却不知这种行为让“友情”变“案情”朋友双双获罪苏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找人顶包”,损人亦害己

2021年2月十日1时许,苏某醉驾小型轿车,在日照东港黄海二路与海滨六路路口处,在交警持酒精测试仪敲车窗需要其配合呼气测试时,为逃避检查,其强行开车逃离,行驶至黄海三路观海苑小区附近,换由朋友金某代为开车继续逃离,后被交警截停。经检验,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

法院以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亲朋好友之间理应同舟共济,但一旦知道亲友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准时制止、规劝、引导其勇于承担责任,出于朋友义气的顶包行为,紧急扰乱司法秩序。本案中苏某醉酒后驾驶车后,血液酒精含量相对不高,本应有从宽处置的机会,但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找人顶替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苏某难逃其责,顶包者也因涉嫌妨碍作证罪遭到法律制裁。

案 例 五

电影里的飞车虽帅但日常醉酒驾驶飞车“冲”卡“驶”不能史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冲卡”,从重处罚

2020年11月9日21时11分许,史某醉驾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莒安路路段时,在明知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同意检查的状况下,仍加速逃跑,被执勤交警截停后,进行抽血测试。经检验,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

法院以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民有配合交警执法检查的义务,抗拒检查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只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本案史某醉酒驾驶后明知交警查车仍冲卡逃跑,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险,应予以从重处罚。

普法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驾机动车辆的,处暂扣6个月汽车驾照,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驾机动车辆被处罚,第三饮酒驾机动车辆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汽车驾照。

醉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饮酒驾营运机动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汽车驾照,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醉驾营运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重新获得汽车驾照后,不能驾驶营运机动车辆。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律师总结


酒后驾驶依据的规范是:酒后驾驶指被测试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指被测试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喝多少酒算酒后驾驶(估算值):种类酒驾标准醉驾标准啤酒230ml920ml白酒23ml92ml红酒91ml364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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