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当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就能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不真实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推行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是诈骗集团最重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其他特别紧急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参考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置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的的,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借助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诈骗数额很难查证,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诈骗方法恶劣、风险紧急的。
推行前款规定行为,数目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方法特别恶劣、风险特别紧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紧急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别人推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互联网技术支持、成本结算等帮助的,以一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清楚的,可按让人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率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出售给别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他们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他们免费获得诈骗财物的;
他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诈骗财物的;
他们获得诈骗财物系来自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别人善意获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讲解与本讲解不同的,以本讲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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