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依据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务中,债务发生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系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在起诉需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时,常会遗漏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一同被告,致使判决仅认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实行程序,却发现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以至于债权没办法得到达成。此时,债权人才会想起从被实行人配偶处寻求救济。
在实行程序中,当发现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时,债权人可寻求以下救济手段: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实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一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能需要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未经审判程序确认案涉债务系夫妻一同债务的状况下,在实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实行人的配偶为被实行人,不然会违反“审执离别”原则,侵犯被实行人配偶的实体权利。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是夫妻一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可知,虽然不可以直接追加被实行人的配偶为被实行人,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实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一同财产,以助于达成自己债权。
2、被实行人与其配偶享有夫妻一同财产却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实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被实行人与其配偶享有夫妻一同财产,在被实行人主动析产、其所享有些财产份额明晰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实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
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常会遇见被实行人怠于析产、其名下又无其他可供实行财产的困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实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实行。”债权人可以参考所学会的被实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一同财产线索,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确定被实行人享有些财产份额,便于实行程序的进一步推进。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的,还可另行向法院提起夫妻一同债务确认之诉。
从“未经审判程序,不能需要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债权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实行,被实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实行,债权人觉得案涉债务应系夫妻一同债务的,可以另行提起夫妻一同债务确认之诉,需要被实行人配偶一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同债务确认之诉虽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明的案由,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总是将此类案由总结为“夫妻一同债务确认纠纷”。最高院案例觉得:“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没有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民事义务的诉。衷惟国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华平向原告衷惟国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华平与黄连香夫妻一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没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前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债务由被实行人承担,且并未认定案涉债务是被实行人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确认之诉,通过举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被实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以确认案涉债务为被实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一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