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第一看看注销有限合伙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作伙伴决定解散;
4. 合作伙伴已不拥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没办法达成;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合作伙伴可以先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自查,假如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就能着手筹备注销文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对应上述第7点条件
3.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对应上述第1-5点条件
4.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对应上述第6点条件
5. 全体合作伙伴签署的清算报告:
1)清算报告中应载明清算缘由
2)清算报告中应载明3名清算自然人
3)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企业清算通知的状况
4)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企业清算结论
5)最后由三名清算自然人与全体合作伙伴亲笔签字
6.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除此之外,还有税务、通知需要解决。
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约定分配比率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作伙伴数目平均计算每一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注销之前,务必根据上述需要缴纳个税。除去税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算人的组成、刊登通知的期限与出具清算报告的时间等等: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伙伴担任;经全体合作伙伴过半数赞同,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 通知刊登日期应当在清算人确定后60日内。
3.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应当在通知刊登之日起45日后。